河钢股份(0007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9:50:28 中财网
原标题:河钢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兰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7人,代表股份6,771,62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0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268,333,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6人,代表股份2,503,287,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2人,代表股份65,959,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2人,代表股份65,959,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7,151,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6%;反对53,627,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9%;弃权842,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89,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94%;反对53,627,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037%;弃权842,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选举张弛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1,643,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7%;反对9,235,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741,7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981,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30%;反对9,235,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24%;弃权741,7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4,521,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6,315,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784,7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859,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59%;反对6,315,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4%;弃权784,7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8%。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熊孟飞、项颂雨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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