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5-037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攀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591,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9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334,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584,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74%;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7,570,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2%;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16%;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7,570,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2%;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16%;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570,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2%;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16%;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3%。 2.04、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56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4%;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738%;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3%;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9%。 2.05、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及回避表决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56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7%;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91%;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9%;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9%。 2.06、审议通过《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56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4%;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738%;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3%;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7、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56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4%;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738%;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3%;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9%。 2.08、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56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4%;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738%;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3%;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黄彦宇律师、郑超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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