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30098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9:55:48 中财网
原标题:志特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5-126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和信路18号翠亨大厦B栋1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渭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4人,代表股份142,774,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38,285,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1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2人,代表股份4,488,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9%。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1.00、逐项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80%;反对1,20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8%;弃权2,3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83%;反对1,20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96%;弃权2,3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9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26%;反对1,230,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2%;弃权2,320,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81%;反对1,230,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56%;弃权2,320,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26%;反对1,20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8%;弃权2,346,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81%;反对1,20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96%;弃权2,346,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2%;反对1,19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8%;弃权2,333,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39%;反对1,19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68%;弃权2,333,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793%。

1.05、审议通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86%;反对1,234,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5%;弃权2,337,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03%;反对1,234,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991%;弃权2,337,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706%。

1.06、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15%;反对1,225,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弃权2,35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053%;反对1,225,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97%;弃权2,35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50%。

2.0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反对1,195,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3%;弃权2,34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3,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51%;反对1,195,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47%;弃权2,34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02%。

3.0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35%;反对1,192,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4%;弃权2,35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48%;反对1,192,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45%;弃权2,35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2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宋昆律师、石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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