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00218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9:56:0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天服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三章 股份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向其追偿损失,并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2、《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附件1: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 ,为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服务”)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中天服务约 股股票。

请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股

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买入/卖出)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日期(年、月、日) 
成交均价(元) 
变动原因(注1) 
注1:变动原因为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增发配股、协议转让、其他;注2:股份发生变动后次一个交易日内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
注3:关联人系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此申报,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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