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传媒(603999):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0:11:53 中财网

原标题:读者传媒: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2025年9月
目 录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注意事项.......1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2
议案一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3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4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次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股东行使表决权须提前予以登记,登记办法详见我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

三、公司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四、股东大会设“股东提问”议程。股东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问,应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填在《征询表》上,并交会务人员登记。问题及意见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会议将取持股数最多的前十位股东的提问。

五、股东提问的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公司董事长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六、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提问和发言。

七、股东应听从会议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召开时间:2025年9月24日14:30
568 A
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读者大道 号公司 座第一会议室

序号议程报告人
1审议《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李树军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杨宗峰
3股东提问及解答 
4大会表决 
5宣布大会表决结果 
6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议案一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取消监事会相关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
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4月修订)》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并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
东会”;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整体删除“监事”“监事会”章节;“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规定修订相关内容。

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等事宜,具体变更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1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内容不变)/
2第一条 为维护读者出版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读者出版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 订)》、《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1 条予以修 订
3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系经中共甘肃省委文化体 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读者 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 方案的批复》(省委文改发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系经中共甘肃省委文化体制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读者出 版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方案 的批复》(省委文改发[2009]7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2 条予以修 订
 [2009]7号)、新闻出版总署《关 于同意设立读者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新出审字 [2009]668号)以及甘肃省人民 政府《关于同意读者出版集团有 限公司发起设立读者出版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甘政函 [2009]111号)批准,采取发起 设立方式,于2009年12月28 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并取得62000000001652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设 立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新出审字[2009]668号) 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甘政函[2009]111号)批准,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于2009年 12月28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620000000016521号《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62000069563405XC。 
4第三条第三条(内容不变)/
5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读者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DuzhePublishing &MediaCorp.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名称:DuzhePublishing& MediaCorp.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4 条予以修 订
    
6第五条至第六条第五条至第六条(内容不变)/
7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并受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管辖和保护。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7 条予以修 订
    
    
    
8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8 条予以修 订
9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9 条予以修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0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条予以 修订
11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1条予以 修订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12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编辑。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 予以修订
13第二章 党的建设第二章 党的建设(内容不变)/
14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内容不变)/
15第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的主要 职权: ……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的主要职 权: ……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总 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16第十五条 公司加强基层党组 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设立各 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为 党组织在企业开展工作提供条 件。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基层党组织 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 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条予以 修订
    
    
17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内容/
  不变) 
18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内容不变)/
19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组 织所属单位出版物的出版及版 权服务、发行……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组织所属单位出版物 的出版及版权服务、发行……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5条予以 修订
20第四章 股份第四章 股份(内容不变)/
21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内容不变)/
22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内容不变)/
23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7条予以 修订
    
    
    
24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根据《上 市公司章
    
 币壹元。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8条予以 修订
    
25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不变)/
26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时,经中 共甘肃省委文化体制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新闻出版总署以及甘 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共计发行 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由全 体发起人全部认购。其中:读者 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 净资产及货币资金认购9,600万 股,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 96%;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时 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各自 以货币资金分别认购100万股, 分别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 1%。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时,经中 共甘肃省委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新闻出版总署以及甘肃 省人民政府批准,共计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10,000万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1元,由全体发起人 全部认购。其中:读者出版集团 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及货 币资金认购9,600万股,占公司 成立时总股本的96%;甘肃省国 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酒泉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 工集团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各自以货币资金分别认 购100万股,分别占公司成立时 总股本的1%。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0条予以 修订
27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6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 普通股。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57,600万】股,全部为人 民币普通股。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1条予以 修订
28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充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2条予以 修订
29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内容/
  不变) 
30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3条予以 修订
    
    
3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内容不变)/
32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5条予以 修订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33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6条予以 修订
34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7条予以 修订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35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内容不变)/
36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8条予以 修订
37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9条予以 修订
38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30条予以 修订
    
    
    
    
39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31条予以 修订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40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41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42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32条予以 修订
43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33条予以 修订
44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34条予以 修订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 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5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如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还 应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35条予以 修订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书 面证明。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证券法》及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款 规定。 
46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根据《上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36条予以 修订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7新增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37条予以 修订
48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根据《上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38条予以 修订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内容不变)/
50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0条予以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修订
    
    
    
    
    
    
    
51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1条予以 修订
52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删除/
53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54新增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2条予以 修订
55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3条予以 修订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56新增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4条予以 修订
57新增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根据《上 市公司章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5条予以 修订
58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59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6条予以 修订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60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发展需要,为保证公司经营决 策的及时高效,对股东大会在重 大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 方面的权限规定如下: 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关联 交易”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解释为 准。 (一)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财务资助、单纯减免上市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第五十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发 展需要,为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 及时高效,对股东会在重大交易、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方面的权 限规定如下: 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关联 交易”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解释为 准。 (一)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7条,《上 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 上 市 规 则》(2025 年4月) 6.1.3,6.1.9 , 6.1.10,6.3. 7,6.3.11 条予以修
 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 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四)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
 过。 (五)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 反担保。 
61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8条予以 修订
62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49条予以 修订
    
63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根据《上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 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50条予以 修订
64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51条予以 修订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65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66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 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52条予以 修订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67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53条予以 修订
    
68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根据《上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54条予以 修订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69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55条予以 修订
70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根据《上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56条予以 修订
71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57条予以 修订
72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 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73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2025年 修订)第 58条予以 修订
74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 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 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3%。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 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 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 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59条予以 修订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75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60条予以 修订
76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根据《上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61条予以 修订
77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62条予以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修订
    
    
    
    
    
    
    
78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63条予以 修订
79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80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64条予以 修订
81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65条予以 修订
82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修订)第 66条予以 修订
    
83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67条予以 修订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84第六十六条删除/
85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68条予以 修订
86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修订)第 69条予以 修订
    
87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70条予以 修订
88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71条予以 修订
89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根据《上 市公司章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72条予以 修订
    
90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72条予以 修订
91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74条予以 修订
    
92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75条予以 修订
    
93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内容不变)/
94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77条予以 修订
    
    
    
95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78条予以 修订
    
96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2025年 修订)第 79条予以 修订
97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 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98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80条予以 修订
    
    
    
    
 通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99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81条予以 修订
    
    
    
    
    
100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82条予以 修订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101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83条予以 修订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02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84条予以 修订
103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人负责的合同。85条予以 修订
104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提名或由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三以上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 的董事或监事(不包括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 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 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 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以上股东提名。 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 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公 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 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 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 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 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 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86条予以 修订
    
    
    
    
    
    
    
    
    
    
 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 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 较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05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87条予以 修订
106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88条予以 修订
107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根据《上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89条予以 修订
108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90条予以 修订
109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91条予以 修订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110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92条予以 修订
    
    
111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93条予以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修订
112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内容不变)/
113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95条予以 修订
114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96条予以 修订
115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根据《上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一经选举通过立即就 任。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就任。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97条予以 修订
    
    
116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98条予以 修订
117第六章 董事会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118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119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99条予以 修订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120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0条予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以修订
    
121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1条予 以修订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122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2条予 以修订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123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3条予
   以修订
124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4条予 以修订
    
    
    
125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一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5条予 以修订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126新增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6条予 以修订
127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内容不变)/
128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8条予 以修订
129第一百零七条删除/
130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内容不变)/
131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根据《上
    
 对股东大会负责。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 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09条予 以修订
    
132第一百零九条删除/
133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10条予 以修订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董事会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34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根据《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1号— —规范运 作》(2025 年5月修 订)6.1.5 予以修订
135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12条予
   以修订
136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在交易事项、对外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等方面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 供担保、财务资助、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交易事项、对外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等方面的权限 规定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 供担保、财务资助、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或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13条, 《上海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 规 则 》 (2025年 4 月 ) 6.1.2,6.1.1 0,6.3.6,6.3 .11条予以 修订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 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董事会审议批准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及时披露。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 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董事会审议批准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及时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 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第 (二)款规定的,由公司股东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审议批准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 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第 (三)款规定的,由公司股东会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除上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公司交易事项外,公司的其 他交易事项均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审议批准时,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除外。 除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批准的公司交易事项外,公司的 其他交易事项均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批准。 
    
137第一百一十四条删除/
138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14条予 以修订
139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15条予 以修订
140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16条予 以修订
    
141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 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17条予 以修订
    
    
    
142第一百一十九条至一百二十二 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 条(内容不变)/
143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21条予 以修订
14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举 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邮寄等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举手 表决。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 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22条予 以修订
    
  寄、电子通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 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45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 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九 条(内容不变)/
146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147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26条予 以修订
148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127条予 以修订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149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根据《上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28条予 以修订
150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29条予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以修订
151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0条予 以修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152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1条予 以修订
153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2条予 以修订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154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155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3条予 以修订
156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人数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4条予 以修订
157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5条予 以修订
158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2025年 修订)第 136条予 以修订
159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7条予 以修订
160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根据公司 《战略委 员会工作
  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细则》予 以修订
161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8条予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以修订
162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39条予 以修订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163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164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 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总经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修订)第 140条予 以修订
    
    
    
    
165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 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41条予 以修订
    
    
    
    
    
166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八 条(内容不变)/
167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董事长领导下主持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44条予 以修订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68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内容不变)/
169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46条予 以修订
    
170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以相关劳动合同规定为准。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47条予
    
   以修订
171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内容不变)/
172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49条予 以修订
    
173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50条予 以修订
174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 修订)第 151条予 以修订
175第八章 监事会(第一百四十条 至第一百五十三条)删除/
176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内容不变)/
177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内容不 变)/
178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内容不变)/
179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53条予 以修订
180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54条予 以修订
    
181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55条予 以修订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东大会决议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182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58条予 以修订
    
    
183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根据《上
 配方案的制定、审议、披露及监 督: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 和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 证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 (二)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 预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 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对当年度具体的利 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修改利润分方案的制定、审议、披露及监督: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 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 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考虑 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 预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 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对当年度具体的利 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会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或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 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以修订
 配政策或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 划的,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并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或提出的当年度具体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对当年度 具体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半数以 上监事表决通过,对利润分配政 策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三 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度具体的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对利润分配政策或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原因,并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或修 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或提出的当年度具体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对当年度具 体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半数以上审 计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对利润 分配政策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 经2/3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表决 通过。 股东会审议当年度具体的利润分 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对 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五)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五)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监事会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和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 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 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 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 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 详细披露以下事项:结合所处行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审计委员会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和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 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 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 露以下事项:结合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 
 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 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 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 表决情况。 (六)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涉 及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决策及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 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六)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 司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决 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84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57条予 以修订
185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 配的政策: ……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 的政策: ……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予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 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 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 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 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以修订
 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 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 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 资者稳定回报,经过详细论证后 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监事会发 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审议表决按 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 (四)项规定执行。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 定回报,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 事会作出决议,审计委员会发表 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 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审议表决按 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 项规定执行。 
186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容不变)/
187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59条予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以修订
188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60条予 以修订
189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61条予 以修订
190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62条予 以修订
191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63条予 以修订
192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64条予 以修订
193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内容不变)/
194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内容不变)/
195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 修订)第 166条予 以修订
196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内容不变)/
197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68条予 以修订
198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提前15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69条予 以修订
    
199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内容不变)/
200第一节 通知第一节 通知(内容不变)/
201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七 条(内容不变)/
202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72条予 以修订
    
    
203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内容不变)/
204第一百七十三条删除/
205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 六条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 (内容不变)/
206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内容不变)/
20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 资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 资(内容不变)/
208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内容不变)/
209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2025年 修订)第 178条予 以修订
210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79条予 以修订
    
211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80条予 以修订
212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81条予 以修订
    
213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内容不变)/
21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83条予 以修订
    
    
    
    
    
  有规定的除外。 
215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84条予 以修订
216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修订)第 185条予 以修订
217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86条予 以修订
218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内容不变)/
219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内容不变)/
220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88条予 以修订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221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89条予 以修订
222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 修订)第 190条予 以修订
    
    
    
    
223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91条予 以修订
224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92条予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以修订
225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93条予 以修订
226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根据《上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94条予 以修订
    
227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95条予 以修订
    
228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96条予 以修订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9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内容不变)/
230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内容不变)/
231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98条予 以修订
232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199条予 以修订
233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 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章程。 (2025年 修订)第 200条予 以修订
234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内容不变)/
235第十三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内容不变)/
236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普通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02条予 以修订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237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九条(内容不变)/
238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甘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甘 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 修订
239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05条予 以修订
    
240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内容不变)/
241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年
    
   修订)第 207条予 以修订
242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内容不变)/
二、部分管理制度修订情况(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