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声智能(87097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0:16:06 中财网
原标题:视声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70976 证券简称:视声智能 公告编号:2025-104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0《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制度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交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北交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聘任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北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在上述情形下,辞 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向北交所报备,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为止。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 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 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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