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声智能(87097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0:16:07 中财网
原标题:视声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70976 证券简称:视声智能 公告编号:2025-110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6《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就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指: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且绝对金额500万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遵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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