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00267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致: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67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2025年8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533号龙泉股份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付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5人,代表股份239,534,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39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3,094,346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议案1:《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566,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7%;反对9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9%;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1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60%;反对9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45%;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2 2 2024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41,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5%;反对1,0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3%;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86,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66.6651 1,057,000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51%;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7%。 (3)议案3:《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74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6%;反对1,044,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6%;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1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779%;反对1,044,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526%;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4)议案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6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反对1,052,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3%;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0.0064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212,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492%;反对1,052,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5)议案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6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5%;反对1,049,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1%;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15,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407%;反对1,049,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98%;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6)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6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6%;反对1,058,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0%;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5,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541%;反对1,058,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64%;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上述第1项、第2项、第4项至第6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上述第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第2项、第4项至第6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3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其中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 经办律师:文梁娟 李雪莹 2025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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