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0027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0:22:38 中财网
原标题:好利科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1人,代表股份61,13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11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好利科技
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6,962,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5人,代表股份4,170,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9人,代表股份6,260,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089,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95人,代表股份4,170,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260,170股。

表决结果:同意6,1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02%;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169%;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1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02%;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9%;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好利科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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