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30065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5-086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陵体育”)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春荣先生、李剑刚先生、孙军先生、赵育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提名黄雄先生、陈建忠先生、陈和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和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黄雄先生、陈建忠先生、陈和平先生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请股东会审议。 通过对上述候选人相关情况的审查,董事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 独立董事对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4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于北方女士的任期连任时间满6年,即将任期届满离任。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北方女士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且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对于北方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于北方女士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春荣,男,汉族,1951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历任张家港金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现任张家港金陵置业有限公司监事,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李春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4411700股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春荣、施美华、李剑峰、李剑刚四人共同控制发行人,其中李春荣与施美华为夫妻关系,李剑刚、李剑峰为李春荣与施美华之子,李剑峰为李剑刚之兄。)除与董事李剑峰、李剑刚为父子关系外,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2021年5月17日李春荣、李剑峰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春荣、李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7号),除此以外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李剑刚,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苏州金陵共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金陵材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江苏金陵洲际文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金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李剑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5665880股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春荣、施美华、李剑峰、李剑刚四人共同控制发行人,其中李春荣与施美华为夫妻关系,李剑刚、李剑峰为李春荣与施美华之子,李剑峰为李剑刚之兄。)除与董事李春荣为父子关系、与李剑峰为兄弟关系外,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孙军,男,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部长、研究所所长、行政总业有限公司董事;苏州金陵共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监事。现任苏州金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浙江金陵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海南金彩视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家港金陵体育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孙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57825股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赵育龙,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光电部部长;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苏金动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江苏金陵洲际文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元动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赵育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07825股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雄,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具有经济师专业资格,共产党员。历任江苏客运总公司苏州公司职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总经理;华泰证券张家港营业部营销总监;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行长;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雄先生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学习,并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陈建忠,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专职律师。曾任诺亚控股有限公司律师;苏州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汉盛(自贸区苏州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建忠先生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学习,并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至本公告日,陈建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陈和平,男,汉族,1964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历任苏州长风机械总厂会计;张家港市财政局办事员;张家港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苏州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苏州天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和平先生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学习,并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至本公告日,陈和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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