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芯股份(68869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受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芯股份”)股东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新投”)、辽宁中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宁中德”)、湖州赟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赟通”)(以上股东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灿芯股份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海通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国泰海通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国泰海通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国泰海通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国泰海通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海通创新投 (1)基本情况
(2)海通创新投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海通创新投非灿芯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海通创新投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海通创新投非灿芯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相关限制。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海通创新投为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海通创新投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辽宁中德 (1)基本情况
(2)辽宁中德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辽宁中德非灿芯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辽宁中德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辽宁中德为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辽宁中德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3、湖州赟通 (1)基本情况
(2)湖州赟通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湖州赟通非灿芯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湖州赟通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湖州赟通为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湖州赟通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出让方出具相关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国泰海通认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中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赟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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