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300571):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1:30:36 中财网
原标题:平治信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3. 2025 8 29 www.cninfo.com.cn
公司于 年 月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5年9月15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杭州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1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1,806,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5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84,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2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2,690,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8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84,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33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董事长郭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1%;反对6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0%;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16%;反对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21%;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2%。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子议案逐项表决:(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2,5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1%;反对6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0%;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16%;反对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21%;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2%。

(2)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32,5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1%;反对6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0%;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16%;反对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21%;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2%。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2,56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0%;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443%;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94%;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2%。

(4)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2,56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0%;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443%;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94%;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2%。

(5)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2,5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1%;反对6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0%;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16%;反对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21%;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2%。

(6)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2,55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9%;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52%;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61%;弃权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7%。

(7)修订《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2,55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6%;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511%;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61%;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28%。

(8)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2,55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6%;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511%;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61%;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28%。

(9)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2,55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6%;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511%;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61%;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28%。

(10)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2,55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1%;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873%;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94%;弃权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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