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30132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3栋3楼大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辛云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2,709,428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70,900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138,528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940,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73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0,0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3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3,923,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23,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9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3,923,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9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向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29,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2%;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3,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9%;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29,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2%;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3,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9%;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3.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29,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2%;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 3.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29,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2%;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唐诗、范文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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