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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30138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1:36:09 中财网
原标题:隆扬电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二零二五年九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担任本次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本核查意见。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已承诺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目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2释义..............................................................4第一节本次交易基本情况............................................6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6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7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概况.........................................10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情况..................................10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10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1四、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11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11六、重组过程中,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11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12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12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3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
公司、上市公司、隆扬电子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
标的公司、德佑新材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 日变更为: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第一步 收购隆扬电子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德佑新材70%股权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傅青炫、张东琴夫妇
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 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重组报告书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书(草案)》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隆扬电子(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股权收购协议、本协议《关于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 购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关于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 诺及补偿协议》
东吴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律师、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审计机构、备 考审阅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水致远、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核查意见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杨慧达、慧德合伙、荣婕、杨慧明、茂之百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持有的德佑新材70%股权。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德佑新材7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德佑新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指标占比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指标标的公司  上市公司 
 财务指标金额交易作价孰高值财务指标金额占比
资产总额87,180.5477,000.0087,180.54230,998.3937.74%
资产净额41,730.9677,000.0077,000.00221,777.0134.72%
营业收入41,891.16不适用41,891.1628,794.20145.48%
根据上表测算结果,本次交易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二)项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形,本次交易也不涉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杨慧达、慧德合伙、荣婕、杨慧明、茂之百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持有的德佑新材70%股权。

(一)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的所有股东,即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德佑新材70%股权。

(三)交易的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以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定价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商业谈判确定交易价格。

(四)评估情况和交易价格
根据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取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结果。经收益法评估,德佑新材100%股权价值为110,400.00万元,评估增值90,447.86万元,增值率453.32%。

本次交易以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定价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商业谈判确定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德佑新材7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77,000万元。

(五)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及部分募集资金,其中包括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中闲置超募资金29,914.28万元及已终止未有投向的募集资金18,889.40万元,使用前述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部分股权收购款事项已分别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六)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以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标的股权收购价款,具体如下:第一期交易对价:股份收购协议生效后,上市公司向慧德合伙以及自然人交易对方合计支付129,641,689.99元。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慧德合伙的共管账户支付其第一期交易对价;
2、自标的公司的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在交易协议所述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自然人交易对方各自的共管账户支付其各自第一期交易对价。

第二期交易对价:于第一次交割日后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交易对价640,358,310.01元。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过渡期间损益指本次交易所涉标的公司70%股权于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所涉标的公司70%股权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如有),具体亏损金额将由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核确认,并由交易对方于交割日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本次交易的承诺期间及承诺净利润
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在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实现净利润作出第一期业绩承诺,具体如下:
第一期业绩承诺: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于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315,000,000.00元。

2、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标的公司当期(即第一期业绩承诺期或第二期业绩承诺期,下同)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无须承担当期业绩补偿责任,否则应以现金方式承担补偿责任。

标的公司于第一期业绩承诺期间超额实现的净利润部分不计入第二期业绩承诺期的实现净利润计算指标,第二期业绩承诺期超额实现净利润也不得用于弥补第一期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承诺指标,交易对方不得以已弥补完成第一期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承诺为由,而要求上市公司退还因未完成第一期业绩承诺而发生或支付的补偿金。各期应补偿金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期业绩承诺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第一期承诺净利润
(315,000,000.00元)—第一期实现净利润)÷第一期承诺净利润
(315,000,000.00元)×100%]×第一步收购交易对价。

如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则当期交易对方无需补偿,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如交易对方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则上市公司有权从其第三期应付交易对方的交易对价中扣除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若第三期交易对价无法覆盖应补偿金额,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如交易对方未依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则上市公司有权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要求交易对方支付逾期期间(自业绩补偿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交易对方支付完毕业绩补偿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及本次收购整体方案已取得隆扬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2、交易对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及本次收购整体方案事项;3、2025年6月26日,隆扬电子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及本次收购整体方案及相关议案;
4、2025年6月26日,隆扬电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及本次收购整体方案及相关议案。

5、2025年8月11日,隆扬电子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及本次收购整体方案及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一)标的资产的交付情况
2025年9月11日,德佑新材7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公司已就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完成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交易标的过户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德佑新材70%股权。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于2025年8月12日和2025年9月1日
分别向慧德合伙以及自然人交易对方支付第一期交易对价53,870,700.00元和75,770,989.99元,合计129,641,689.99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已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交易对价合计640,358,310.01元。

(三)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或转移事项。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和调整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完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工作。改选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职位
傅青炫董事长
张东琴董事
陈先峰董事
杨慧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总经理
张骏锦董事
萧庆华监事
许强财务负责人
六、重组过程中,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及相关承诺。

(二)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风险已在《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
1、本次交易已取得了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本次交易协议及《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核查意见所述后续事项;
3、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
4、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6、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更换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完成本次收购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
7、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8、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本次交易相关方正在履行相关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各承诺相关方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自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减持股份情况。

9、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完成本核查意见所述相关后续事项,在交易相关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实施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徐振宇 周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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