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00216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1:36:20 中财网
原标题:智光电气: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ZHIGUANG ELECTRIC CO.,LTD.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3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4第四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5.......................................................................6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章 重大事项审计.......................................................................7第七章 奖惩.......................................................................................9.....................................................................................10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的目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人员及所办理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检查凭证、账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审查费用、成本管理状况,相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三)有权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被审计单位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可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各部门;
(二)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三)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内容: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合同签订、合同执行、项目风险控制及项目收益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公司下属各单位、各级子公司主要领导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交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管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二)审计部门拟定审计方案;根据方案,组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

(三)在审计项目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审计范围、审计期间、审计项目组成员,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及其他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方式,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的过程及其结果、获取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五)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经审计项目组查明后视情况修改或补充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六)正式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发。董事会要求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七)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并视情况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重大事项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前,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内容和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须严肃对待内部审计工作,认真安排,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建议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漏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对外披露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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