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002169):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1:36:21 中财网

原标题:智光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8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原因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2、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监事”表述;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公司章程约定内容公司章程拟修订内容
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第一条为维护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八条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裁担任,由 董事会选举或聘任产生。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3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需要选聘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裁(即经理)、副总裁 (即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以及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 聘任并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人员。
6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7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 公司发起人以2005年8月31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4,408万元为基准, 按1:1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公司。第二十条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4,408万股,公司发起人及 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 公司发起人于2005年12月21 日以股东权益认购方式出资。
8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9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0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1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12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14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15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6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相关规定提 供。
17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18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9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提起诉讼。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0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1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去
22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控制权及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 法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3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24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金额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 准;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25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6新增第四十八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公司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 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 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 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 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 标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 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适用前述审 议标准。
27第四十五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 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 办公地举行。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第五十三条本公司股东会在公司住 所地、办公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其他地点举行。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28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29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30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1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32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33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34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确实无法现场出席 或列席的,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 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确实无法现场出席或列席的,公司应 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 利。
35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6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37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影响超过 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 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如果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影响超过 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 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38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39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40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股东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八)项、第(十)项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41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 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42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名 单,并就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本公司的关 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 会作出说明,同时还应宣布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 股份总数和占本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一)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名 单,并就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本公司的关 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会 作出说明,同时还应宣布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 份总数和占本公司总股份的比例。表 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
 当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 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本 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 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 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 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 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 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 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 由全体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 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 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作废票处 理。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43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 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 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 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非独立董 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 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 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 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 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 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 诺,确认其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以及符合 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 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 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少决定当选董事。如两名或两名以上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 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 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 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 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 为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4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果应计为“弃权”。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45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 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 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 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至第 (九)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 
46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零三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 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与本届 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7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48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公司应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 度,董事会办公室每月定期通过电子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 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 资料,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 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如 发送内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董事 会办公室有权调整发送时间,确保公 司能够在发送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对 外披露该等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的可 能性。 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 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 的沟通,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 相关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 利益和诉求。 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 复机制。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 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涉及 重大信息的,按照前款处理。 公司向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培训机会,使新任董事尽 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49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 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0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51新增第一百零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2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的 建议。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53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去
54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55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6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 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以下事项达到本章程规定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董事会审议购买资产、出售资 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 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三)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超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 对外披露。 (三)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超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 议; (五)对外捐赠事项,单笔捐赠金额 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 币五百万元以上(含本数)对外捐赠, 股东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 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依据制 定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六)除上述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外,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总裁行使相应的审批权 限,公司依据制定的《总裁工作细则》 予以规范。 (七)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 别规定,依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 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 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情形除外。 (五)对外捐赠事项,单笔捐赠金额 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 币500万元以上(含本数)对外捐赠, 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 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依 据制定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予以 规范。 (六)除上述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外,公司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相应的审批 权限,公司依据制定的《总经理工作 细则》予以规范。 (七)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 别规定,依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执行。所的规定执行。
57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董事长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8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59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60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快速 通讯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董事会会 议召开五日之前,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电话、口头等便捷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快速 通讯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董事会会 议召开三日之前,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电话、口头等便捷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会议。
61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 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62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63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 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需 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 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的签署 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 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 或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可以不经 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 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 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的签 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 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 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64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65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公司三名董事 组成。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以及ESG事项进行研究,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 管理制度; 公司ESG工作的执行和实施;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66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裁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67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68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69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70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1第七章监事会全文删去
72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73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74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75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76第一百五十六条(四)现金分红的 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 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现金分红的 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 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77第一百五十六条(六)利润分配政 策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 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 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 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 明确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六)利润分配政 策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 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 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78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79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删去
80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81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82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83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短信、电话、 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进 行。删去
84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确认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
  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
85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86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7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88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89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90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91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七十九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百九十四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92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94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95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6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 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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