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300490):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7:55:39 中财网
原标题:华自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自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房子龙联系电话:021-3803176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皓月联系电话:021-380317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阅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1、净利润较低且为负:公司正积 极改善经营成果;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缓:公司 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同时也将密切 关注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对 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适当安 排,并计划将该项目实施期限延长 至2026年12月31日。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不含跟踪报告及保荐总结报 告书)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第4.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 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 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 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 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2025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 收入95,643.05万元,同比下 降18.29%,归属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为-13,867.91万元, 同比下降282.94%。保荐人重点关注业绩亏损问题,保 荐人将密切跟踪企业未来的业务发 展和业绩变化。保荐人已提请公司 管理层关注业绩亏损的情况及导致 业绩亏损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应 对措施加以改善,并敦促上市公司 关注相关因素是否对未来经营状况 存在持续影响,同时按照相关规定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 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 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 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 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5 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 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 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 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 杨皓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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