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600217):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7:55:5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再资环: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六、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及列席人员情况;
(二)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三)报告议案,股东发言;
(四)投票表决;
(五)计票人统计现场选票(整体投票结果待上交所信息公司汇总);(六)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监事、高管签署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十)与会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主持人宣布休会。

七、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八、议案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在,受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我向股东大会汇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在向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科学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
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
除了主要修订内容外,条款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
“股东会”;仅删除“监事”、“监事会”、“股东监事”,将“监事会”替换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或实质内容改变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陕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函[1996]167号文件批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147301。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陕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函[1996]167号文件批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10000294201659H。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情况如 下: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情况如 下:表格下增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12,500万股、每股面额为1元。”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㈠公开发行股份; ㈡非公开发行股份 ㈢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㈣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㈤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㈢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㈣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㈢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㈥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㈢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㈣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㈥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㈠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司因第 二十六条第㈢项、第㈤项、第㈥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㈡要约方式; 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㈢项、第 ㈤项、第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㈠ 项、第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㈢项、第㈤项、第㈥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㈡项、第㈣项情形的,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㈠ 项、第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㈢项、第㈤项、第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㈡项、第㈣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㈢ 项、第㈤项、第㈥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㈢ 项、第㈤项、第㈥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按规定向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 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 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 期间内,应按规定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 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㈠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㈡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㈢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㈣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㈦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㈧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㈠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㈡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㈢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㈤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㈥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㈦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赋予的其他权利。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四十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内容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㈠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㈣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 董事会或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 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 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 法定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 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其特殊 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删除原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 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 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 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 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 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由于董事、总经理未能勤勉尽 责,未及时、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侵占公司资产,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权益时,相关董事、总经理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五十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 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十一条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 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 司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 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 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 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 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 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 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 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 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 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 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 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 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 第五十五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 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 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 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 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控股股东不应当从事与公司构 成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 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㈠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㈡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㈢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 者业务重组; ㈣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㈤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 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 ㈥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㈧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㈨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结合自身履约能力和资 信情况,充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 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特别是限售股票质 押、高比例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 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 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新增内容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新增内容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内容第五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内容第五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㈢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㈥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㈦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㈧修改公司章程; ㈨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㈩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㈢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㈣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㈤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㈥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㈦修改公司章程; ㈧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㈨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 ㈩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㈥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第六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㈥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股东会审议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㈠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㈡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㈢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㈤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第八十条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㈠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㈢对公司聘用、解聘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第八十八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 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的第八十一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5 人; 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三分之一时; 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㈢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之一时; 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㈤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㈢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职责或无合理理由而不召 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其他具有资格的召集人 有权召集年度股东大会。第八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九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在 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 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八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九十七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㈠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第九十条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㈠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会议期限; ㈡会议审议的事项; ㈢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㈣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㈤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㈥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㈦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㈧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 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㈣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㈥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一百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九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九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㈠有明确议题; ㈡提案内容具体、完整; ㈢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 职责范围; ㈣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九十五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㈠有明确议题; ㈡提案内容具体、完整; ㈢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 责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一百零二条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九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九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 提供下列文件: ㈠法人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 明; ㈡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如 有);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 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人股票账户卡(如 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上述身份证明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第一百零二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 ㈠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㈠代理人的姓名; ㈡是否具有表决权; ㈢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㈣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 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 权的具体指示; ㈤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㈥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为二人时,应当明确地将 投票表决权授予其中一人。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㈡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㈢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㈣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为二人时,应当明确地将 投票表决权授予其中一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一百零六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一百一十六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第一百零九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 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法人 单位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证明、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 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 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证明文 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及持股凭证。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当出示法人单 位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证明文 件及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 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 明确的回答股东提出的质询,但存在下列情 形的除外: ㈠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㈡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㈢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㈣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 义务; ㈤其他合理的事由。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认真明确的回答股东提出的质询, 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㈠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㈡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㈢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㈣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 义务; ㈤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一百二十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 各项报告、议案、提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以表决。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第一百一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 与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出任监 票人,参加监票、计票工作。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与监票人共同负责监 票、计票工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已的投票结果。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㈠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㈡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㈢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一百二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之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五条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时,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出之前,将 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 的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 会秘书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㈡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㈢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第一百四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㈠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㈡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㈢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㈣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现场表 决、网络表决和其他方式表决的结果;非流 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分别统计的表决结果); ㈥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等内容; ㈦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㈧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㈣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㈤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㈥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㈦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㈠《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 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㈠项、第㈡项情 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 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㈢项、第㈣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 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㈥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㈦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需要时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需要时可以由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㈢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㈣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㈤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㈦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㈧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㈨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㈠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㈡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㈢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㈣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㈤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㈥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㈦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㈧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㈨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㈠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㈠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㈡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㈢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㈣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㈤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㈡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㈢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㈣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㈤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 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 式出席。
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 效后或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年内 仍然有效。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提出辞 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董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 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 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诚 信、尽责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 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㈠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第一百八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㈠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㈡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意见; ㈡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 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㈢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㈢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五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九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八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上述决 议时,持反对意见的董事或监事有权要求对 其意见进行公告。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就上一条事项作出 决议时,持反对意见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意 见进行公告。
第二百零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㈡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㈢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㈣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㈤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㈥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㈡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㈦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㈦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㈧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㈨批准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㈩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并根据考核情况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百零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㈥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㈦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 实施。
新增内容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百零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 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的,自交付快递 人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时,以被通 知人签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所附的回执日期 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㈠会议日期和地点; ㈡会议期限; ㈢事由及议题; ㈣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但在可以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也可以采 用传真、电子邮件、视频电话或电话会议方 式(“非现场方式”)召开,或现场会议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表决 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 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㈠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㈡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㈢会议议程; ㈣董事发言要点; ㈤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 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 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 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百一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㈠本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 ㈡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㈢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㈣本公司现任监事; ㈤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一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㈠本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 ㈡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㈢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㈣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 职责: ㈠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 系; ㈡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 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 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第二百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㈠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 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㈢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 披露的资料; ㈣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的文件; ㈤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㈥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 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㈧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 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㈨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 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 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㈩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㈢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 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㈤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㈥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㈦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㈧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 务; 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二百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 解聘其董事会秘书职务: ㈠不再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资格; 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㈢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第二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㈠出现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㈡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㈢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㈣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有会计专业 背景,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有会计专业 背景,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章监事和监事会删除该章节,原第二百三十二条至第二百四 十八条
第九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设经理,其中总经理 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设经理,其中总经理 一名,常务副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百五十条本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 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经理出现上述情况时,董事会应当自知 道该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 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六十 三条㈣—㈥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本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 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经理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时,董事会应当 自知道该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 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㈡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 资方案; 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㈤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二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㈡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 资方案; 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㈤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㈧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㈨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㈩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㈧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㈨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㈩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第九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二百六十二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经理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 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 告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 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 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二百六十四条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 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 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百五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 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 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 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 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的 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 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 励方式的依据。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 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二百六十九条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 予以披露。第二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二百七十条经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第二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内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二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二百九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二百七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二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第二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二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百零六条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 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 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六条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 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 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三百零八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 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 种形式。第二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三百一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三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不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的除外。
新增第三百零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六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三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三百零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三百零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㈠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㈢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㈠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㈡股东会决议解散; ㈢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百一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百一十 六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㈣项、第㈤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百一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百零九条 第㈠项、第㈡项、第㈣项、第㈤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百三十条释义 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第三百二十三条释义 ㈡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百三十一条本章程附件一为董事会议 事规则,附件二为监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 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百二十四条本章程附件一为董事会议 事规则,附件二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百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三百二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报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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