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综艺股份(600770):综艺股份关于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8:01:22 中财网
原标题:综艺股份:综艺股份关于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0 证券简称:综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担保对象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新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苏综艺光伏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新聚”)
 本次担保金额2,000.00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额3,130.00万元(含本次担保2,000万元;其中有430 万元系江苏新聚全资子公司安徽新聚碳纤维有限公 司等为其提供的担保,发生于本公司投资并购江苏新 聚之前)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22,111(含本次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6.79
特别风险提示□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5年9月16日,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新聚向兴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江苏新聚的其他股东杨苏川、吴天添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2、2025年9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综艺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光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1和《保证合同》2,分别为江苏新聚于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15日向农业银行申请的两笔人民币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方式均为综艺光伏与江苏新聚的其他股东杨苏川、吴天添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2025年6月2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担保系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新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 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综艺光伏有限公司持有其50.45%股权
法定代表人杨苏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N4B3D70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19日  
注册地南通高新区杏园西路南侧金聚路西侧聚丰工业园区1号厂房  
注册资本2,775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环保技术咨询;环保工程设 计、施工;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活性炭、活性炭纤维生产、销 售;机械配件的组装与销售;电器设备、防腐设备生产、销售、 安装;商务信息咨询;五金配件、橡塑制品、阀门、气动元件、 电脑及零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5年6月30日 /2025年1-6月(未经 审计)2024年12月31日/2024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16,039.2418,163.82
 负债总额14,459.8016,901.27
 资产净额1,579.441,262.56
 营业收入5,218.348,913.59
 净利润316.88423.7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务人:江苏新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2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债务人:江苏新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综艺光伏有限公司、杨苏川、吴天添
担保额度: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控股企业江苏新聚提供担保是公司按照股东会授权开展的合理行为,江苏新聚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自2025年以来该公司在保持传统有机废气处理业务稳健增长的前提下,积极拓展民用净水材料、有机溶剂回收高毛利业务,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保持净流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方面能够有效控制,可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且在上述担保中,江苏新聚的其他股东杨苏川、吴天添提供了反担保或共同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本次担保有利于江苏新聚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2,111万元(含本次担保),均系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79%。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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