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机器(60328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8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6日 14点 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银海街 41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9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070,84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57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2,495,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79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74,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729,5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99%; 反对:277,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89%; 弃权:63,6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725,2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71 %; 反对:278,8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 弃权:66,6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1%。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730,78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07 %; 反对:277,7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1%; 弃权:62,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02 %。 表决结果: 同意:154,729,5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99 %; 反对:277,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89%; 弃权:63,6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2%。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728,2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91%; 反对:278,8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 %; 弃权:63,6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1%。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728,2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91 %; 反对:278,8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 %; 弃权:63,6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1%。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725,3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72%; 反对:281,7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16%; 弃权:63,6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2%。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732,9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21%; 反对:276,2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81%; 弃权:61,5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98%。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722,78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55%; 反对:281,4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15%; 弃权:6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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