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605128):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5-074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11号)核准,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沿浦”)于2022年11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84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4,000,000.00元,期限6年,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347,169.81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379,652,830.19元。该款项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汇入上海沿浦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闵行支行开立的127907820510222专用账户。 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2,231,132.06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7,421,698.1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074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可转债募投项目“荆门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城汽车座椅骨架项目”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沿浦”),并增加“上海市闵行区浦江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5年09月16日,公司已经开立的募投专用账户明细如下:
甲方: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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