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60300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8:11:38 中财网
原标题:鼎龙科技: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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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5】法意字第40916号
致: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10点0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945号传化大厦23A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180,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9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64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77,045,400 99.9239%
同意: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反对:113,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1%;
弃权:2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45%;
反对:11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3%;
弃权:19,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177,046,400 99.9245%
同意: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反对:1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3%;
弃权:19,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2%。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43%;
反对:11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3%;
弃权:20,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44%;
反对:113,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1%;
弃权:20,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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