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68860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8:20:32 中财网
原标题:恒玄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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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恒玄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27日发布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14点00分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0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078,85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8913%(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的有表决权的总股数),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股东签到表、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8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52,433,699股,占恒玄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12%(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的有表决权的总股数)。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8名(包括7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052,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53%(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的有表决权的总股数)。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其中,议案1、议案2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4、5,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25 9 16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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