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688057):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珍、邓颖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 9月 16日下午 14:00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大道 459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陶琨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其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6人,所持股份数为2,052,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4人,所持股份数为 137,988,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9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53,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52%;反对98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0%;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43,3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8%;反对995,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8%;弃权 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55,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66%;反对983,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56,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73%;反对982,9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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