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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载(600372):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8:35:54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航机载: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经中航机载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要
求,为规范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
秘书协助董事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负责召
集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送达、直接送达、邮
寄送达)通知全体董事,收到通知的董事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
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董事会可按
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临时董事会会
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前。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或其他
口头方式通知,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通
知的时间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相关议案文件及说明材料。

对于不便送达的部分材料,董事长有权做出安排但应当在通
知中说明。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出
(一)董事长就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事项认为需提交董事
会通过的;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就共同事项联名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权限划分,总经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事项认
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可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六)审计委员会就其权限范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七)上一次董事会确定的事项;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方式。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
会秘书在核查涉及到拟上董事会会议的议题是否在董事会审
议范围内的同时,要核查涉及到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或上级
党组织意见的重大事项的议题,是否附有公司党组织或上级党
组织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之后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
入董事会议案。

第九条 向董事会提出议案需用书面形式,书面提议应包
含以下内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 各项提案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送交董事会秘书。议题报董事长确定
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制作议案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
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
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采用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召开,定期
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
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负责
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且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的具体指
示(包括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书须在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不
能一次性长期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外部董事只能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程序
(一)正式开会前须履行如下程序:预备程序,主持人宣
布会议开始后,由董事长说明董事会召开的理由、通知送达情
况、董事到会情况,没有到会的董事须分别予以说明理由及是
否委托代理人出席,受委托的代理人需向董事会出示委托书。

(二)预备程序完成后,主持人应询问董事是否有疑义。

确认没有疑义后,由主持人说明本次董事会会议议题。

(三)未列入通知事项的议题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
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
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表决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二)就某议题表决时,若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
况,可保留该议题,待下次董事会会议表决。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包括如
下内容:
1. 董事会会议届次、召开方式、时间及地点;
2. 董事姓名;
3. 审议表决的事项;
4. 投同意、反对、弃权、回避的方式指示;
5.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四)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分发给出席会议的
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其负责收回。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
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
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注明“受某某董事委
托投票”。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指定专门计票人和监票
人负责清点,并由董事长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和宣布决议是否通
过。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请求立
即验票,董事长应当及时验票。

(七)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送达的表决票上明确写明投
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投弃权票的董事应当说明理由。

(八)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关系指董事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九)董事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做重大修改的议
案,应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的时间和方式由
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
(一)董事会应当对所表决事项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书面决议上签名。

(二)董事会书面决议内容包括:会议的会次、召开方式、
时间和地点以及主持人姓名;应出席董事人数和实到人数以及
列席人员;决议内容及决议结果等。

(三)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

(四)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通过
普通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
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

(五)全体董事有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义务,即使该董事不
同意该项决议。

(六)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董事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
未在会议召开之日或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应视作未
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七)董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到执行机关并交董
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会议结束后,如决议涉及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在第一时间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拟就公告,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刊登。

(二)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则应
在公告中写明“决议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字样。

(三)董事会决议公告落款为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决议事项依法适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会议记录保
管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回避的票数);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书、
表决票以及其他董事会会议相关资料应存档,由董事会办公室
按照年、届、次分别编号并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其公
司员工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并
将执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有权指导和
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长(或专门执行该项工作的董事
和财务负责人)应就决议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
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公司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会会议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并将股
东名册存放于公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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