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60327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8:35:56 中财网
原标题:联翔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6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东海大道2887号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3,279,56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63.827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包含三名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63,271,36099.987000.00008,2000.0130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63,271,36099.987000.00008,2000.0130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63,271,36099.987000.00008,2000.0130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63,271,36099.987000.00008,2000.0130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63,271,36099.987000.00008,2000.0130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63,271,36099.987000.00008,2000.0130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63,271,36099.987000.00008,2000.0130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63,271,36099.987000.00008,2000.013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关于修订《浙江 联翔智能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2,521 ,36099.675800.00008,2000.3242
8关于修订《浙江 联翔智能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制度》 的议案2,521 ,36099.675800.00008,2000.3242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超、陈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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