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30011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7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6日(周二)下午14: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95名代表495名股东,代表股份351,466,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30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4名股东,代表股份284,921,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92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1名,代表股份66,544,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37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管理架构的议案》(各项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提案1.01关于调整公司管理架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914,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84%;反对1,447,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0%;弃权1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663,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11%;反对1,447,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42%;弃权10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7%。 提案1.02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255,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10%;反对2,08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5%;弃权1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05,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110%;反对2,08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088%;弃权1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新增相关制度的议案》(各项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提案2.01《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278,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7%;反对2,049,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2%;弃权1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58%;反对2,049,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95%;弃权1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7%。 提案2.02《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194,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11%;反对7,171,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406%;弃权9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44,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21%;反对7,171,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700%;弃权9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 提案2.03《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140,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58%;反对7,183,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439%;弃权1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90,3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016%;反对7,183,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874%;弃权14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10%。 提案2.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17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41%;反对7,203,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496%;弃权9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19,8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455%;反对7,203,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70%;弃权9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5%。 提案2.0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206,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46%;反对7,173,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411%;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56,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001%;反对7,17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727%;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2%。 提案2.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142,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62%;反对7,224,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56%;弃权9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92,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042%;反对7,224,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487%;弃权9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1%。 提案2.0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199,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24%;反对7,166,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92%;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48,8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87%;反对7,166,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26%;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 提案2.0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797,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26%;反对6,58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732%;弃权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7,0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786%;反对6,58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9%;弃权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5%。 提案2.0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781,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82%;反对6,593,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760%;弃权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31,5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555%;反对6,593,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5%;弃权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9%。 提案2.1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091,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18%;反对7,241,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03%;弃权1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4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286%;反对7,241,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733%;弃权1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2%。 提案2.1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05,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27%;反对7,083,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154%;弃权7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55,3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471%;反对7,083,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385%;弃权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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