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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德福科技(301511):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11:09 中财网
原标题:德福科技: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在综合分析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实际经营状况、股东诉求与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规划广泛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与建议,并综合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情况、银行信贷与债权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致力于平衡股东的短期与长期利益。通过本规划,公司旨在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系统性安排,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立足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全面评估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含购买土地)以及归还债务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3、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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