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00268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5-04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根据股东周文元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周文元在协议约定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周文元共持有公司1,185,286股股份,故该部分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6,505,355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杰先生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1)。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581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5,602,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2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8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397,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3%。 (八)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沈龙强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意增补黄羽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47,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2%;反对7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0%;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2,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29%;反对7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82%;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89%。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审议同意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同意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免去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 会议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工作人员全权负责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824,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4%;反对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5%;弃权1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19,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44%;反对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49%;弃权1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8%;反对1,65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7%;弃权1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886%;反对1,65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40%;弃权1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3%。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14%;反对1,653,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6%;弃权1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496%;反对1,653,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07%;弃权1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9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3%;反对1,52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0%;弃权1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626%;反对1,52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86%;弃权1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8%。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07%;反对1,65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9%;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07%;反对1,65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91%;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1%。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8%;反对1,66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5%;弃权1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343%;反对1,66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68%;弃权1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8%。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3%;反对1,66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6%;弃权1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208%;反对1,66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85%;弃权1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刘啸虎律师、浦勇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2025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25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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