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0005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 ” 2025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5年08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09月16日下午14:45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数127,587,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99%。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共205名,代表股份数31,485,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32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29,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反对6,03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弃权10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570,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84%;反对6,0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66%;弃权1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0%。 表决结果:通过。 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677,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反对6,28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弃权10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317,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2%;反对6,28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3%;弃权1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 表决结果:通过。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592,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反对6,26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弃权2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232,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642%;反对6,2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01%;弃权2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7%。 表决结果:通过。 4.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589,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4%;反对6,28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4%;弃权19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230,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566%;反对6,2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07%;弃权1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7%。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广鹏 见证律师:梁治烈 见证律师:张锡海 2025年 09月 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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