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瑞达(00298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11:17 中财网
原标题:芯瑞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83 证券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5-056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C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10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58,651,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65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158,403,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4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248,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7人,代表股份4,259,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011,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248,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现场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28,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22,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6,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75%;反对22,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7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7,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31,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5,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97%;反对31,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86%;弃权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2)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7,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31,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5,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97%;反对31,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86%;弃权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3)议案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7,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5%;反对30,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3,7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5,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93%;反对30,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17%;弃权3,7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0%。

(4)议案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7,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对30,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6,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66%;反对30,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17%;弃权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5)议案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7,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5%;反对3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5,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93%;反对3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90%;弃权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6)议案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4,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33,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2,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0%;反对33,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24%;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6%。

(7)议案2.07《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23,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24,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1,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76%;反对24,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6%。

议案2.01、2.02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03至2.07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8%;反对33,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3,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76%;反对3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派赵行舟、梁辰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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