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赛车(83405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的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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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21: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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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洋赛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
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的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
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的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作为浙江
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华洋赛车”)的保荐机构,负责
华洋赛车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根据规定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则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督导公司规范运作、现场核查、发表专项意见、其他保荐工作等。具体如下: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1 | 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及时审阅华洋赛车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2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规则制度 | 督导华洋赛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
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则制度。协助公司落
实新《公司法》规则要求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和内部
制度完善工作。 |
3 |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华
洋赛车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 |
4 |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 关注公司三会的运作、表决及披露事项,督导公司合
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
5 | 现场核查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就华洋赛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一次现场核查,每年度就其他方面的公司治理情况
进行现场核查。 |
6 | 发表专项意见 | 保荐机构根据规定就华洋赛车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情况、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等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
7 | 其他保荐工作 | 向华洋赛车相关人员实时宣贯与公司治理运营相关的
各项制度修订;
督导华洋赛车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
务;督导华洋赛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业务规则,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
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等
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
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等。 |
二、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序号 | 项目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 | 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 | 公司内部制度建立与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 | 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 | 控制权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 | 募集资金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 | 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 | 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 | 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 | 对外投资 | 无 | 不适用 |
10 | 发行人或者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督导期内,公司及股东不存在违反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1、境外销售的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产品主要出口国家包括俄罗斯、美国、波兰、澳大利亚等。境外销售受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如果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政治局势、贸易壁垒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境外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为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10,807.64万元,占期末总资产比重为 15.29%。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相应提升。未来如受市场环境变化、客户经营恶化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新业务及产品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基于多年积累的市场和技术优势,公司在巩固和强化中小排量越野运动车辆市场地位的基础上,正积极布局大排量以及电动越野车等新产品系列的开发,同时积极筹备进入道路车辆市场,逐步往全品类休闲摩托领域拓展,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及核心竞争力。若新产品实现量产后,其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市场竞争环境恶化、公司市场拓展情况不及预期或产品技术研判偏离行业发展趋势,导致相关新产品难以实现预定的发展目标,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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