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泵业(00288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36:54 中财网
原标题:凌霄泵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guangzhou.dachenglaw.com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15层(510623)14/F,15/FCTFFinanceCentreNo6ZhujiangEastRoad
TianheDistrict510623,Guangzhou,China
Tel:+8620-85277000Fax:+86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2025 “ ”

股东会规则(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 “ ”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9月16日14:50,本次股东会于阳春市春城镇春江大道11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66人,代表股份合计190,266,32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42%。具体情况如下: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73,523,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1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16,74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0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60人,代表股份16,74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09%。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160人,代表股份16,742,872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总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4《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0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6《重大投资、重大经营及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
2.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8《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9《对外担保制度》
2.10《内部控制制度》
2.1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序 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 (股)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总投票情况189,869,671215,800180,8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6,346,220215,800180,852
2.00《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 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总投票情况188,505,9121,579,259181,1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82,4611,579,259181,152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总投票情况188,505,9121,577,259183,1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82,4611,577,259183,152
2.0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总投票情况188,505,9121,579,259181,1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82,4611,579,259181,152
2.04《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 度》总投票情况188,507,6121,576,559182,1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84,1611,576,559182,152

2.0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投票情况188,504,6121,579,559182,1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81,1611,579,559182,152
2.06《重大投资、重大经营及财 务决策程序与规则》总投票情况188,504,9121,577,259184,1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81,4611,577,259184,152
2.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投票情况188,504,9121,579,259182,1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81,4611,579,259182,152
2.08《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投票情况188,506,2121,577,959182,1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82,7611,577,959182,152
2.09《对外担保制度》总投票情况188,457,7221,626,149182,4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34,2711,626,149182,452
2.10《内部控制制度》总投票情况188,501,7721,563,759200,79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78,3211,563,759200,792
2.1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投票情况188,505,9121,578,259182,15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4,982,4611,578,259182,152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2025
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马章凯 经办律师:
卢旺盛
董宇恒
2025年9月1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