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5-062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 37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龙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67人,代表股份数 5,063,303,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199%。其中中小 投资者共260人,代表股份236,662,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65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人,代表股份 1,233,171,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62%。其中中小 投资者股东1名,代表股份212,074,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272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65人,代表股份3,830,131,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3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59人,代表股份 24,587,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43,883,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4%;反对19,30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3%;弃权113,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7,241,72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41%;反对19,30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8%;弃 权1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43,719,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2%;反对19,460,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3%;弃权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7,077,99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49%;反对19,460,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8%;弃 权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 (三)《关于修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43,70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0%;反对19,481,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弃权1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7,066,99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02%;反对19,481,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16%;弃 权1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飞、齐晨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