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股份(000833):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40:41 中财网

原标题:粤桂股份: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在广州市
荔湾区流花路85号第三层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
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依据《公司法》全文:章程及附件相关条款所涉及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者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依据《公司法》全文:删除章程及附件相关条款所涉及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全文:由于新增条款,条款及内容序号顺延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1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公司法》第一条
2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公司法》第十一条
3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十条
    
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十一条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二百六 十五条
6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十七条
    
    
    
7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十八条
8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2,082,221股,均为普 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02,082,221股,均为普通股。《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9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0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11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12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13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三十条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1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 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 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15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 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股东查阅、复 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 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16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17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18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 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 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19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四十条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20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21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22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23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 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人员应当独立 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 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 配上市公司资产。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 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 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人员应 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 东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 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 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一条
    
    
 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 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 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竟争。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 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 准程序。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 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 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 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 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 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 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 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 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 批准程序。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 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 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 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 履行承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 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 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积极地采取措施制止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向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提出暂停向占用公司 资金或资产的股东清偿对等金额的到期债务,以拟分 配的红利直接抵扣,申请冻结股份,提起诉讼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得以 查明或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会议,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应当及时召集股东会并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公司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诉讼途径请求司法机关变现股权偿还侵 占资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积极地采取措施制止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具体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提出暂停向 占用公司资金或资产的股东清偿对等金额的到期 债务,以拟分配的红利直接抵扣,申请冻结股份, 提起诉讼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事实 得以查明或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 会议,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及时召集股东会并提请股东 会予以罢免。 公司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诉讼途径请求司法机关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资产。 
24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25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26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序号变更
27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决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制定及修改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核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 案,决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制定及修改应由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核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时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 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研究或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或报废、债权债务 处置、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 他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研究或开发项目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或报废、 债权债务处置、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银行借款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 交易,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 1、财务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十八)本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 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行使。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银行借款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1、财务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十七)本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 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会行使。 
28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九)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九)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9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30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广东省广 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或由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示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 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广东省 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或由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示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 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 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 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五十条
    
    
    
31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32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序号变更
33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35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6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37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序号变更
38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在本次股东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在本次股东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前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
39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序号变更
40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41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42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43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44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
    
45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
46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47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48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
    
49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 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七十七条
    
    
    
50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七十八条
    
51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序号变更
52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八十一条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3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决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一百一 十六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
    
54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八十三条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股东权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 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 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5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他 召集人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或其 他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
  关联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 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 否享有表决权事宜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相关股东行 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56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57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提名下届董事和监事候选 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不足百分之三的股东可以联合提名董事和监事 候选人,但联合提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累加后应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三以上。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 届董事会按提名程序提出,在经董事会审议,获全体 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 决; 补选董事时,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会议 审议,获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作出决议,并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应按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出提案的要求提出董 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 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按提名程序提出,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上届董事会可以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足百分 之一的股东可以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但联合提名 的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累加后应达到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一以上。 董事(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 上一届董事会按提名程序提出,在经董事会审议, 获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交 股东会表决; 补选董事时,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会 议审议,获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作出决议, 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应按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出提案的要求 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候选人不 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 东会选举。《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一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年 修订)》第五十九、 八十六条
    
    
    
    
    
    
    
    
    
 在经上一届监事会审议,获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后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 补选监事时,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会议 审议,获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作出决议,并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应按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出提案的要求提出监 事候选人的提案; 3、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 更换。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候选 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 股东会选举。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会召集人 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提名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等, 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及承诺 书(承诺: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 事职责)、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选人 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选举。 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股东提出的提案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通知 提案股东按本章程要求补充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不提交 补充材料的,董事会不得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 完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提名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等,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 及承诺书(承诺: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选 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 选举。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 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股东提出的提案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通 知提案股东按本章程要求补充材料之日起三日内 不提交补充材料的,董事会不得将该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即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 的投票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董事选举以应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 董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另外,如二名或二名以上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 的董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 超过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 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即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董事、监事选举以应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 票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监事。另外,如 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 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最少,但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 监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58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九十一条
    
    
59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即时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即时就任。《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九十七条
    
    
60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上述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 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相 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上述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 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1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向股东会或董事会 履行报告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 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62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63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 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者其他董事违法违规或者不 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者其他董事违法违规或 者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4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65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66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67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删除《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68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三名。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69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结合公司实际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内部投资、设立子公司、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内部投资、设立子 公司、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考 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70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为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的重大交 易事项。 …… (六)授权董事会行使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的 决定权。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授权董事会行使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外的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定权。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为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的重 大交易事项。 …… (六)授权董事会行使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须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的决定权。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授权董事会行使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须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外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定权。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条款序号变更
71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六条
    
72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73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一条
74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75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76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77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78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79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条
80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百三十二条
81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82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至一
83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百三十九条
8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85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具体按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86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与投 资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87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8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9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90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一条
91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
92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或执行公司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或执行公司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93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的,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条
    
 公平性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的,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 守公平性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4第七章监事会删除《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95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为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交 易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按本条款权限执行,相关指标按子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为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的重 大交易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按本条款权限执行,相关指标按子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条款序号变更
96第八章 党委第七章 党委章节序号变更
97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章节序号变更
98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99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四条
    
100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五条
101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02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 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九条
103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104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六十至一百 六十四条
105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06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07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08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109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六十六条
110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章节序号变更
111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递送或邮件或数据电文方式送出。删除《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112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章节序号变更
113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
11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一条
115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规定的除外。 
116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四条
117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五条
118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六条
119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120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九条
121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条
122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23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
124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三条
125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四条
126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五条
126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上市公司章程指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六条
127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章节序号变更
128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
129第十三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章节序号变更
130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二百零二条
131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上市公司章程指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引(2025年修订)》 第二百零三条
132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二百零五条
    
    
    
133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广西粤桂广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一)、《广 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见 附件二)和《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见附件三)。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广西粤桂广业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一) 和《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见附件二);《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二百零七条
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   
134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在本次股东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前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在本次股东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前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个工作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按实(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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