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集团(00263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45:57 中财网
原标题:雪人集团: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5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4:00时;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2025年9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洞江西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2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76,329,3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228%。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7,360,0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367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1,12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8,969,3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55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12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8,969,3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5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为:同意166,29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73%;反对9,80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09%;弃权2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161,994,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06%;反对14,100,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9%;弃权2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161,983,071
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8639%;反对14,105,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94%;弃权2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4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166,30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60%;反对9,738,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9%;弃权2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表决结果:该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52,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70%;反对5,313,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4%;弃权2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

2.02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表决情况为:同意161,978,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14%;反对14,105,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94%;弃权2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

2.0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161,798,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95%;反对14,229,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01%;弃权3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

2.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170,513,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19%;反对5,523,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8%;弃权29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郭里铮律师、叶惠英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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