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002475):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33893-2-O-15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518048电话:(86755)36806500;传真:(86755)36806599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武汉 ?新加坡 ?纽约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王来胜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立讯精密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3.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王来胜先生。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股份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股份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股份前,即截至2025年4月8日,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439,6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以下简称“《增持公告》”),增持人计划自《增持公告》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增持人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0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41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1%,增持金额20,094.26万元(不含手续费),截至2025年9月15日,增持人已完成本次增持股份计划,本次增持股份实施完毕;在本次增持股份前6个月及本次增持股份期间,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 (四)本次增持股份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9,854,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增持人及共同实际控制人王来春女士通过直接持股方式以及通过其共同控制的香港立讯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37.81% 方式,直接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为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依据立讯精密公告文件,立讯精密收到增持人的通知后,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已于2025年4月9日披露了《增持公告》,于2025年7月9日披露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就本次增持股份的结果进行公告外,立讯精密及增持人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0.21%的股份,与共同控制人王来春女士直接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为37.78%,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该等持股超过已发行股份30%的事实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617%,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符合“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在本次增持股份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童琳雯 郭绮琳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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