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未来(00263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北京西安深圳海口深圳广州 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 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宁波济南昆明合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399号 致: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2025年8月30日发布于指定媒体的《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0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14:30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3333号德尔广场B栋21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汝继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63,521,607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51%。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63,521,607股,占公司有45.5951%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9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33,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33,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1,869,9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7%;1,610,9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1%;40,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81,5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082%;1,610,9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570%;40,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 361,002,026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69%;2,213,7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0%;305,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0.0841%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1,002,02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69%;2,213,7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0%;305,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1,081,52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8%;2,134,2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305,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1,289,14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9%;2,191,7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9%;40,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1,078,92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1%;2,132,9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7%;309,721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61,257,547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2%;2,223,3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40,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0.0112%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1,264,52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91%;2,216,3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7%;40,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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