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0020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2314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5年8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14:00在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荣建先生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9:15-15:00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4,552,666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2511%。其中通过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2 93,202,465 股东代理人共计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67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350,201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4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855,201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98%。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514,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反对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93%;反对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6%。 (2)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48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反对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24%;反对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5%。 本次股东会的第一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以上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王欣 周弘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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