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隧装(83517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五新隧装: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层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新隧装”)的委托,担任五新隧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上述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各方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次交易各方保证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适当注意义务或进行了查验。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实发表意见,但本所并不对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五新隧装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五新隧装申请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目录 释义 ............................................................................................................................................ 5 正文 ............................................................................................................................................ 9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9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2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48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 49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49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 132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32 八、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 135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136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144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 145 十二、结论意见 .................................................................................................................... 145 附件一:标的公司商标权 .................................................................................................... 147 附件二:标的公司的专利权 ................................................................................................ 159 附件三:标的公司的著作权 ................................................................................................ 210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五新隧装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及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及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构成。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王薪程、郑怀臣等 15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兴中科技 100%股份;拟向五新投资、长沙凯诚等 14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五新重工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兴中科技、五新重工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五新重工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构成交叉持股。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五新重工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 1年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消除交叉持股情形。在交叉持股情形消除完毕前,五新重工不行使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为: 1、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兴中科技 100%股份及五新重工100%股权。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王薪程、郑怀臣等 158名兴中科技现有股东及五新投资、长沙凯诚等 14名五新重工现有股东。交易对方具体名单及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之“(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3、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坤元至诚对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准,由交易各方确定。截至 2024年 11月 30日,兴中科技 100%股份的收益法评估价值为 187,429.00万元,交易对价为 182,729.47万元;五新重工 100%股权的收益法评估价值为91,790.00万元,交易对价为 82,301.97万元。 4、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其中,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 86%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剩余 14%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如下:
上市公司在获得本次交易实施的全部批准、许可且完成现金对价支付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到标的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标的公司股份/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在变更手续登记之日起尽快向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新增股份登记在交易对方的名下。 (2)现金支付 ①上市公司成功募集配套资金,如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则上市公司于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 30个工作日内,根据享有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各自现金对价占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总额的比例,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向享有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支付;不足部分,上市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90个工作日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享有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一次性完成支付。 ②上市公司未成功募集配套资金的,则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交割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享有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一次性完成支付。 5、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上市地点为北交所。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 7、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兴中科技及五新重工的所有股东。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8、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及交易均价 80%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7.9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9、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对价/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 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7.95元/股计算,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为 126,978,774.00股(向下取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之“4、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最终发行数量以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0、锁定期安排 (1)锁定期期限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并依据五新投资、王薪程及其直系亲属于松平、于小雅自愿延长锁定的意愿,各交易对方锁定如下: ①五新投资、王薪程及其直系亲属于松平、于小雅在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按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同时自愿延长 12个月锁定期,即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4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②五新投资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③其他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锁定期届满后的分期解锁安排 为保证本次重组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中所获股份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具体安排如下: 五新投资、王薪程及其直系亲属于松平、于小雅: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48个月届满且标的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总额已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 80%或补偿义务人支付了应补偿金额之日起,补偿义务人各方可解锁各自本次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 100%。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总额-实现的净利润总额。 其他交易对方:分三期解锁完毕,具体情形如下: ①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届满且标的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总额已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 40%之日起,补偿义务人各方可解锁各自本次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 30%; ②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24个月届满且标的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承诺总额已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 60%之日起,补偿义务人各方可解锁各自本次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 60%(该 60%中含上述①中的 30%可解锁股份); ③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届满且标的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总额已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 80%或补偿义务人支付了应补偿金额之日起,补偿义务人各方可解锁各自本次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 100%(该 100%中含上述②中的 60%可解锁股份)。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总额-实现的净利润总额。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数额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进行确定。 (3)其他需要延长锁定期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五新投资、王薪程及其直系亲属于松平、于小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12个月。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五新投资、王薪程及其直系亲属于松平、于小雅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五新投资、王薪程及其直系亲属于松平、于小雅基于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约定的锁定期的,各方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上述锁定期。 (4)违规转让的补偿措施 交易对方在锁定期未解除期间、或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未足额兑现业绩承诺且补偿义务人未履行业绩补偿业务的情况下,违规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其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如相关交易对方未将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的,由上市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追偿。如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上述交易对方在未满足前述股份解锁条件而办理股份解锁手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需承担责任。 11、业绩承诺和补偿 交易各方已于 2025年 4月 30日签署《业绩承诺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 ①兴中科技业绩承诺 针对购买兴中科技全部股份的事项,兴中科技的 158名股东同意追加兴中科技在 2024年至 2027年共四个完整财务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承诺。各方同意以坤元至诚预测的四个完整财务期间净利润总额即 93,483.51万元作为承诺净利润总额(2024年-2027年净利润承诺金额分别为 21,352.39万元、23,343.59万元、24,229.22万元、24,558.31万元),兴中科技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 80%(即 74,786.81万元)即视作完成业绩承诺,兴中科技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以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②五新重工业绩承诺 针对购买五新重工全部股权的事项,五新重工的 14名股东同意追加五新重工在 2024年至 2027年共四个完整财务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承诺,各方同意以坤元至诚预测的四个完整财务期间的净利润总额即 35,551.49万元作为承诺净利润总额(2024年-2027年净利润承诺金额分别为 8,468.92万元、8,757.69万元、9,107.59万元和 9,217.28万元,此处剔除了五新重工所持有的五新隧装股份所对应的投资收益)。五新重工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 80%(即 28,441.19万元)即视作完成业绩承诺,五新重工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以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2)业绩补偿 ①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末(2027年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额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 80%,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认可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对方,并要求交易对方以回购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其中回购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元回购交易对方未完成承诺部分对应的股票,并依法对其予以注销; ②交易对方将先以股份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的股份回购数量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量=(承诺净利润总额一实现的净利润总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补偿义务人应配合签署股份回购注销相关的书面文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若交易对方累计补偿股份数额不足时,则由该累计补偿股份数额不足的交易对方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现金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现金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由上市公司认可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进行确定。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现金补偿通知之日起 30日内以现金方式将相应应补偿金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如上市公司存在尚未支付给交易对方的现金对价,上市公司有权以该部分现金对价冲抵交易对方应支付给上市公司的现金补偿数额。 12、减值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进行另行补偿。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 10日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会。若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补偿义务人应配合签署股份回购注销相关的书面文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 前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减值补偿股份数=减值补偿金额÷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如果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进行减值补偿的,补偿义务人应使用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进行补偿,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减值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就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补偿义务人应在上市公司确定现金补偿金额的审议决议公告后的 30日内将足额的补偿现金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上市公司存在尚未支付给交易对方的现金对价,上市公司有权以该部分现金对价冲抵交易对方应支付给上市公司的现金补偿数额。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等除权事项的,则补偿义务人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补偿义务人根据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税后现金分红的部分,补偿义务人应相应返还给上市公司。 13、补偿的实施方式 如出现交易对方应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形,在业绩承诺期末(2027年末)的专项审核意见(包括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出具后 6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审议补偿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回购注销数量、现金补偿金额等。如涉及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审议股份补偿方案,确定交易对方的补偿股份数量等相关事宜。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该议案后 2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 如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人民币 1.00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交易对方应配合签署股份回购注销相关的书面文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如涉及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审议确定现金补偿金额后,交易对方应在审议决议公告后的 30日内将足额的补偿现金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如上市公司存在尚未支付给交易对方的现金对价,上市公司有权以该部分现金对价冲抵交易对方应支付给上市公司的现金补偿数额。 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14、超额业绩奖励 (1)超额业绩奖励的对象 超额业绩奖励对象为交易对方中除五新投资、王薪程及直系亲属于松平、于小雅之外,且届时仍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任职的其他交易对方。 (2)超额业绩奖励方式 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净利润总额,则拟使用超额完成业绩中扣除归属于五新投资、王薪程及其直系亲属于松平、于小雅部分金额的 30%用于超额业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实现的净利润总额-承诺净利润总额)×30%×奖励对象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资产股份比例。 如按照上述约定计算的超额业绩奖励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0%,则超出部分不再进行奖励。上述超额业绩奖励于业绩承诺期满且标的公司减值测试产生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完成后统一结算,拟定以 100%现金的形式发放。 15、过渡期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由交易对方补足。本次标的资产交割日后,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7、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为: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上市地点为北交所。 2、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3、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定价原则为竞价发行,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保荐人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次日。 (2)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北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采用竞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拟不超过 1.00亿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导致发行对象所持股份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另有其他要求,相关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7、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交易对价。 8、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 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 2:上表资产净额的数据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注 3:上表标的公司财务数据为兴中科技和五新重工合计数。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均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以上,且标的资产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均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北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近三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前 36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五新投资,实际控制人为王薪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 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五新隧装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新隧装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五新隧装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五新隧装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五新隧装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0年 8月,五新有限设立 2010年 7月 16日,五新投资、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设立五新有限,审议通过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5,000万元,首期出资 1,200万元,二期出资 3,800万元,其中五新投资投资 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投资 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2010年 7月 28日,湖南广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第一期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湘广联验字[2010]第 8075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已收到五新投资、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缴纳的首期出资合计 1,2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年 8月 4日,长沙市工商局核准了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并向公司核发了注册号为 43019400000534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5年 9月,五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5年 8月 24日,五新有限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五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五新有限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各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5年 9月 6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出具“利安达审字[2015]第 2082号”《审计报告》,确认五新有限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的净资产值为 11,411.52万元。 2015年 9月 7日,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威正信评报字[2015]第 1134号”《湖南五新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项目评估报告书》,确认五新有限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3,574.98万元。 2015年 9月 8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以五新有限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1,411.52万元为基数,按照 1:0.63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7,200.00万股,溢价部分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各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5年 9月 18日,利安达出具《“利安达验字[2015]第 2080号”《《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五新有限净资产折合的股本 7,200.00万元。 2015年 9月 21日,公司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559543516C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15年 12月,五新隧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5年 12月 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5〕8393号”《《关于同意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2015年 12月 29日,公司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5174”,证券简称“五新隧装”。 (4)2021年 11月,北交所上市 2021年 7月 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2515号”《《关于核准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五新隧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1,380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2021年 11月 15日,五新隧装在北交所上市。 (5)2023年 10月,股份回购 2023年 10月 20日,五新隧装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公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方式为竞价方式回购。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 15.00元/股。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1,400,000股,不超过 2,400,000股。 2024年 1月 24日,五新隧装披露《关于修改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议案》,将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从 15.00元/股修改为 28.00元/股。 2024年 1月 30日,五新隧装披露《《回购股份结果公告》,本次股份回购期限自 2023年 10月 20日开始,至 2024年 1月 29日结束。截至 2024年 1月 29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连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399,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60%;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 25.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3.06元/股;成交金额为 53,382,993.95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占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的 79.4390%。本次回购已超过回购方案不少于 1,400,000股的回购股份数量下限,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6)2024年 5月,员工持股计划 2024年 5月 17日,五新隧装披露《《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024年 6月 4日,五新隧装披露《《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实施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2024年 6月 17日,五新隧装披露《关于调整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公告》,调整后的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调整前的受让价格-每股的派息额=13.30-0.30=13.00元/股。 2024年 7月 11日,五新隧装披露《关于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已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的股份数量为 1,915,353股,占公司截至 2024年 7月 11日现有总股本的 2.1280%,全部来源于上述回购股份。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484,317股。 据此,本所认为,五新隧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新隧装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五新隧装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