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57:39 中财网
原标题:泰山石油:泰山石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版)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16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人员要求......................................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实施规范...............................................6第四章 附则..........................................................................................................13
附件一 来访预约表............................................................................................14
附件二 来访承诺书............................................................................................15
附件三 投资者活动记录表..............................................................................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准,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的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
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投资者关
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有关监管行培训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
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董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
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则及公司治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
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能力。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部有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指导,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业
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含投资者交流与资本市场反馈等
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交流是指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评级机构等进行沟通。沟通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定期业绩推介会、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重大事项巡回路演;
(六)根据需要,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接受重要
财经媒体的采访,参加资本市场会议;
(七)通过新媒体、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平台与机
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系栏目;
(九)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投
资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合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来电、来访和参观、座谈交流;
(十)根据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

投资者交流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资本市场反馈是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对公
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及时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现场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可根据需要进行网络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一般情况下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要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本制
度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及个人来访、座谈沟通、现场参观、调研、采访并拟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及个人等人员的来访。来访实行预约制,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拟来访的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填写《来访预约表》(附件一),确认其单位及身份证信息,并应当要求其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事项签署《来访承诺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积极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
公司应当积极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公司亦可以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召开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可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
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者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发布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证券分析师及个人等人员到
公司现场参观、与公司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进行接待或者参加相应活动。

公司积极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
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站信息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等栏目,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告、临时报告等,供投资者下载。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由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的
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其他执行主体在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或者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上述主体在接受调研后,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
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有关监管规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
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搜集、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定期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
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的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必要记载的内容,填写《投资者活动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附件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记录表》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对《记录表》、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声像记录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
净公司。如属于长期破净公司,则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
划。如属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则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
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前款所称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判断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有关监管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来访预约表》
附件二:《来访承诺书》
附件三:《投资者活动记录表》
附件一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预约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单位 及职务   
联系人身份 证号  联系人电话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单 位及职务 来访人 电话 
      
      
      
来访目的     
来访人员类 型□投资者 □证券分析/咨询/投资机构 □新闻媒体□其他    
      
调研/采访/ 座谈提纲     
附件二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承诺书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在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石油”)参加本次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相关活动(以下简称“本次来访活动”)时,将严格遵守有关内幕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1、在本次来访活动过程中,不打探泰山石油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泰山石油许可,不与泰山石油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漏在本次来访活动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泰山石油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来访活动中获取的泰山石油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泰山石油同时披露该信息;
4、基于本次来访活动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5、基于本次来访活动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者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泰山石油,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6、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公司)对泰山石油的本次来访活动且长期有效。

经本公司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泰山石油现场进行本次来访活动,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个人/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媒体采访 □座谈沟通 □现场参观 □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 □新闻发布会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参与人员 (签字)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 名   
投资者关系 活动主要内容   
(注) 附件清单 (如有)   
董事会秘书 (签字)   
注:附件包括其他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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