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版)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16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5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10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6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20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的信息沟通......................23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24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5第十章 责任追究...................................................................................26 第十一章 附则.......................................................................................26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审批表》............................................2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交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债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 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监管规则,同时向所有股东公开 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公告核稿、校验机制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机制、人员配置等,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包括: (一)协助董事会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主动、及时求证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报告董事会予以公开澄清); (四)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深交所的具体联络事宜,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涉及的内部资料的档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或者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 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以下合称“各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该单位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各单位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前款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单位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收购、减持或者触发权益变动披露情形;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5%股份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发现其他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及时、准确地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 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除非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三)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前款所述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 制人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 制人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在股票过户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 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促使股份过出方、过入方持续共同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公告。 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 制人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书面通知及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深交所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如公司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则还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并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的重大交易,包括下列类 型的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各单位拟发生前款规定的交易时,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 规定测算交易涉及的总资产、交易标的净资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净利润、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等6项指标占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绝对金额。 拟发生的交易达到钱数任一指标(选择适用者)达到10%以上且超 过该指标所对应绝对金额的,或者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相应进行累计计算达到及时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章规定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存贷款业务; 8.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9.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各单位拟发生的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 油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发生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或者可能 对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情形: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19.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深交所上 市规则》等深交所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有关的事项,包括: 1.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 或者通知; 3.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五)除前述事项外,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监管规则 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一)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 (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可 持续发展报告或者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所涉及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参照本制度 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股本变动导致股东权益被动变化的信息披 露,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3. 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4.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5.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6. 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7. 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8. 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9. 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个交易 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 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二)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 形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其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对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疑问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尽快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有关业务部门回答或者进行修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三)定期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 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交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深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网站披露。 如公司存在存续的债务融资工具,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交易商协 会的披露要求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单位组织编制,董事会秘书应 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以公司的名义披露: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 报告涉及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的,应当按照《公司章2.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需及时披露 的重大事项,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3.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需及时披露的重大事 项,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者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二)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深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网站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其要求于 规定时间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如临时报告传递到深交所和交易商协会需经其事先审核,董事会秘 书有权根据深交所和交易商协会的审核要求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机制 (一)内部报告的重大信息范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知悉下述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1. 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2. 收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3. 根据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制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4.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5.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 7. 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对触发公司披露标准的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的界定有疑问,应当将其视作重大事项,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程序,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深交所。 (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 生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2.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各单位、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联络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本部对应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 书面材料。有关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情况介绍; (2)所涉及的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监管部门函件 等; (4)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 (5)其他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3. 相关本部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 面材料后,经审阅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信息联络人应及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4.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对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根据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5.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对权限范围内需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的 公告自行审议批准,或者对需进一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后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审议或者披露6. 对无须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时间 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不违反深交所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还应遵守交易商协会 的相关规定,并同时在其认可的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收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文 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前述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等函件;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产生实质影响的有关监管规则; (四)有关监管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报告或者通报的 其他文件。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应当披露的信息拟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指定专人编制《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审批表》(见附件)并包含以下资料,经本部门、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内部授权机构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1.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2.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3. 拟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4.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5. 暂缓披露的期限; 6. 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7.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8. 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9.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本项适用于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情形); 10.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登记,并及时对相关部门 或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妥善 第四十七条 对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采取 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并按照本制度第八章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披露,同时说明此前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要求 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且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接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相关事项;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等时应当遵 守《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得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前述股东咨询联系方式的畅通。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 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前述主体涉及的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应当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公司及各单位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及各单位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 信息,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 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 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审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其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信息 披露不准确等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有权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审批表》 附件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审批表
2.选择豁免类别时填写;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可参考本制度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5.内幕信息知情人较多时可另附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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