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57:40 中财网
原标题:泰山石油:泰山石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版)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16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1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尽事宜处理........................................................3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4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4第六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未连任、辞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拟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独立董事并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辞任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除本制度
第七条、第八条另有规定外,若董事辞任将导致如下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前述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本制度第三条关于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务。决议
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有关监管规则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有关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
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尽事宜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物品。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交接记录,
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照《中国石化
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按照《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
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
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
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
违约行为、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遵守《公司章程》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公司要求的必要文件或者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移交瑕疵、
未履行承诺方案、违反忠实义务、禁止同业竞争义务、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等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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