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000554):拟签署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
证券代码:000554 股票简称:泰山石油 公告编号:2025-46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石油” 或“公司”)拟与山东高速服务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签署《青兰高速泰山服务区、泰新高速新汶服务区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承租位于青兰高速泰山、泰新高速新汶服务区的加油站资产,用于成品油销售及加油站经营活动。租赁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6 月30日。 2.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预计不存在负面影响。 泰山石油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租赁经营青兰高速泰山服务区、泰新高速新汶服务区加油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事项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与山东高速泰安分公 司签署《青兰高速泰山服务区、泰新高速新汶服务区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承租位于山东省青兰高速泰山、泰新高速新汶服务区的加油站资产,用于成品油销售及加油站经营活动。租赁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 本次租赁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山东高速服务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FE3D9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京台高速公路 K462.5+000泰安服务区 负责人:李松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7日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服务区、停车区的服务;餐饮、住宿;食品、烟(零 售)、保健品(零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药品的销售;渔业、牲畜饲养;许可证批准范围内饮料桶装、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刻字、打印业务;广告、文化传媒经营开发;普通货运(以上凭许可证经营);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水果、蔬菜的销售;交通工程设施、器材的生产销售施工;绿化工程施工;商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公路附属设施及开发建设;公路养护;房屋、车辆及设备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苗木、花草、蔬菜种植;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其他情况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山东高速泰安分公 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三)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经营运转正 常,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 乙方:泰山石油 (二)租赁标的物情况 租赁标的物为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位于青兰高速泰山、泰新高速 新汶服务区加油站资产(场地、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等资产),占地面积共计2,167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及租金 1.租赁期:租赁期为3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6月30 日止。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金构成为固定租金加销售提成。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公司向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或其指定分公 司支付第一年度固定租金,以后公司于每租赁年度结束前30日之前,向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缴纳下一年度固定租金。 公司于每个租赁年度结束后10日内,如实向山东高速泰安分公 司或其指定服务区提供上一年度销售报表,并于双方书面确认应付销售提成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上一年度销售提成。 3.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公司向山东高速泰安分公 司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前述保证金直接冲抵租金。 (四)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收取租金,对公司的建设、经 营、管理、服务质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生产等拥有监督管理权等。公司对租赁物享有依法依规使用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 如公司逾期付款、擅自将加油站或其资产转包、分包、出租、抵 押给他人,或在加油站所在服务区公共场所搭建违章建筑、故意损毁甲方的经营场所资产或妨碍其他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则其行为构成《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公司逾期付款的,自应当支付至实际足额支付期间,应按照逾期 款项千分之五/日的标准向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公司 逾期付款超过30日,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公司 擅自将加油站或其资产转包、分包、出租、抵押给他人,或在加油站所在服务区公共场所搭建违章建筑、故意损毁甲方的经营场所资产或妨碍其他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应按照固定租金总额的20%向山东高 速泰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违约金无法覆盖的损失,且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 公司,公司应按合同将租赁物移交返还给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前述返还每迟延一日,应按合同约定的日租金(年租金/360日)的1.3倍 向山东高速泰安分公司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 合同中其他条款对具体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已约 定的违约责任之外,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 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布局,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租赁以租赁标的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为依据,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租赁事项 除本次租赁外,截至目前,过去12个月内,公司承租加油站事 项涉及的租赁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累计未达到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的10%,相关承租事项不涉及关联 交易,未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 1.租赁合同 2.泰山石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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