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000554):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57:41 中财网
原标题:泰山石油: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版)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股东会的授权.............................................................................4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6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8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10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3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17第八章 附则...........................................................................................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
事项,对公司、公司股东、出席及列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
构,应当在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七条 为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性并提高效率,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将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收购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以及其他《深交所上市规则》所述的交易,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在本章规定的
授权范围内行使。

第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条另有规定,公司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
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测算交易涉及的总资产、交易标的净资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净利润、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等6项指标占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绝对金额:
(一)日常交易,即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和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和商品、工
程承包等事项;
(二)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
易;
(三)关联交易,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交易和偶发
交易;
(四)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证
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资产等事项。

对于超过上述任一指标(选择适用者)所对应绝对金额的交易,
股东会对上述任一指标(选择适用者)达到50%以上的事项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述任一指标(选择适用者)均小于50%但达到10%以
上的事项,或者其他触发《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及时披露标准的情形进行审批。对于未达到前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董事会可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主体行使。

第九条 对于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适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测算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6项指标的事项,公
司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测算。公司已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对应审批层级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经董事会审批但未经股东会审批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是否应当将本次拟发生的事项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票、债券、期货、产权市场等风险投资事项,
该等风险投资可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前述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股东会审批。

对未达到上述须由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授权董事会
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授权董事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交所上
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涉及《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

对未达到上述须由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以及公司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授权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如公司拟发生的相关事项涉及的审批层级同时包括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或总经理,则应提交最高一级审批层级
批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六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股东会通知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
需要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有关监管规则允许的电子通讯会议或者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
应当按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股东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
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现场会
议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股东会提案;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股东会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计票人、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做发
言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会议发言。

制止。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具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
规定,依法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以及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相关关联股东
名单,并就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同时还应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或者代理表决权股份总额及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

(二)关联方股东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在扣除关联方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后,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本规则第五十条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本
条所称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一)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拥有
的股份数乘以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上述所有表决票都集中在某一位
董事候选人身上只选举一人;也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该股东应在其所选举的每一名董事候选人名后注明所使用的表决票数。

(四)有效的选票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
过其在每个议案组下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所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出的董事总数;所选举的候选人不超出议案候选人范围。

(五)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为中选董事。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以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决定其能否当选为董事;如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候事名额,股东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六)股东会根据前述第(五)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
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如有关监管规则就累积投票制的规定与《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不一致的,董事会可在不违反有关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决定采用合适的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会议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
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相关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事项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监
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
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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