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3011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0:16:38 中财网
原标题:金钟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33 证券简称:金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债券代码:123230 债券简称:金钟转债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辛洪萍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71,007,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96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70,791,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16,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6%。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16,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16,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9,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06%;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9,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43%;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9,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43%;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9,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43%;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9,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43%;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8,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4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8,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4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8,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4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2.0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7,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322%;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1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罗永丰、卢绮瑜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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