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迪技术(30163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0:17:01 中财网 |
|
原标题:
港迪技术: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
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枢纽大街 66号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10楼 51805210/F,HyQ,ChowTaiFookFinanceTower,No.66ShuNiuAvenue
QianHai,Shenzhen518052,China
电话 Tel:+8675583517570 传真 Fax:+8675583515502
电邮 Email: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
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
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
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袁乾照律师、汪雅筠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武汉
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28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
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向爱国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1人(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1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88%(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93%(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495%(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2项,具体议案和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0,091,600 | 99.8431% | 46,300 | 0.1536% | 1,000 | 0.0033% |
中小投资者 | 91,600 | 65.9467% | 46,300 | 33.3333% | 1,000 | 0.7199% |
2、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8
该项议案包括下列 项子议案:
2.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0,091,900 | 99.8441% | 46,300 | 0.1536% | 700 | 0.0023% |
中小投资者 | 91,900 | 66.1627% | 46,300 | 33.3333% | 700 | 0.5040% |
2.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0,091,600 | 99.8431% | 46,300 | 0.1536% | 1,000 | 0.0033% |
中小投资者 | 91,600 | 65.9467% | 46,300 | 33.3333% | 1,000 | 0.7199% |
2.0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0,091,600 | 99.8431% | 46,300 | 0.1536% | 1,000 | 0.0033% |
中小投资者 | 91,600 | 65.9467% | 46,300 | 33.3333% | 1,000 | 0.7199% |
2.04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0,091,800 | 99.8437% | 45,400 | 0.1506% | 1,700 | 0.0056% |
中小投资者 | 91,800 | 66.0907% | 45,400 | 32.6854% | 1,700 | 1.2239% |
2.0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0,084,000 | 99.8178% | 53,900 | 0.1788% | 1,000 | 0.0033% |
中小投资者 | 84,000 | 60.4752% | 53,900 | 38.8049% | 1,000 | 0.7199% |
2.0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0,083,100 | 99.8149% | 54,800 | 0.1818% | 1,000 | 0.0033% |
中小投资者 | 83,100 | 59.8272% | 54,800 | 39.4528% | 1,000 | 0.7199% |
2.0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0,083,100 | 99.8149% | 54,800 | 0.1818% | 1,000 | 0.0033% |
中小投资者 | 83,100 | 59.8272% | 54,800 | 39.4528% | 1,000 | 0.7199% |
2.08审议《关于新增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0,091,600 | 99.8431% | 46,300 | 0.1536% | 1,000 | 0.0033% |
中小投资者 | 91,600 | 65.9467% | 46,300 | 33.3333% | 1,000 | 0.7199%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上述第1项、第2.01
项以及第2.02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上述第2.03项至第
2.08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