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30024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6日9:30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715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2025年9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维国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621,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79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4,230,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7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90,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9%;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04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517%;反对3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78%;弃权200,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614,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481%;反对3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916%;弃权200,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03%。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48,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558%;反对867,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206%;弃权206,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121,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6094%;反对867,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237%;弃权206,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6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2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431%;反对863,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181%;弃权23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100,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821%;反对863,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183%;弃权23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996%。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6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635%;反对868,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211%;弃权192,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134,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6261%;反对868,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247%;弃权192,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91%。 2.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465,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059%;反对862,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177%;弃权29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03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019%;反对862,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175%;弃权29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806%。 2.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441,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917%;反对882,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299%;弃权297,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01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4711%;反对882,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439%;弃权297,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850%。 2.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449,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965%;反对881,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291%;弃权290,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022,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4815%;反对881,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420%;弃权290,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65%。 2.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464,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055%;反对869,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218%;弃权287,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037,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011%;反对869,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264%;弃权287,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26%。 2.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449,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965%;反对884,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309%;弃权287,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02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4814%;反对884,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460%;弃权287,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26%。 2.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60,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630%;反对861,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169%;弃权200,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133,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6251%;反对861,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158%;弃权200,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591%。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56,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608%;反对85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160%;弃权205,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129,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6203%;反对85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137%;弃权205,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60%。 2.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66,03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492%;反对3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61%;弃权20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610,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428%;反对3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880%;弃权20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92%。 2.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4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546%;反对87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236%;弃权203,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119,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6069%;反对87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301%;弃权203,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30%。 2.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58,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620%;反对85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136%;弃权20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131,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6228%;反对85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085%;弃权20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天慧、曾乔雨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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