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30026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5-022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 ” 2025 8 26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月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2:30; 2 2025 9 1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年月 日 (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 2025 9 9 、股权登记日: 年月日(星期二)。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9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 股本为407,806,752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2,013,571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4人,代表股份231,972,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7,515,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9人,代表股份4,456,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9人,代表股份4,456,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9人,代表股份4,456,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外,在原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方式,采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为李柏桦、厉善君、何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741,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1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5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25,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97%;反对1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20%;弃权5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757,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反对1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41,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14%;反对1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15%;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28,256,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81%;反对3,676,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0%;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0,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04%;反对3,676,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000%;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28,254,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3%;反对3,678,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7%;弃权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23%;反对3,678,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337%;弃权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0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28,255,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7%;反对3,678,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6%;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25%;反对3,678,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292%;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3%。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3.0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28,272,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48%;反对3,660,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8%;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09%;反对3,660,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249%;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2%。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3.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28,27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41%;反对3,66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2%;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50%;反对3,66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967%;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3%。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3.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28,27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41%;反对3,662,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9%;弃权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50%;反对3,662,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810%;弃权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3.07《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28,260,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96%;反对3,67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7%;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4,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994%;反对3,67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23%;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3%。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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