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通(300379):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0:25:54 中财网
原标题:*ST东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ST东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德平联系电话:010-6321200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璐联系电话:010-63212001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张德平、司子健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现场检查时间: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2日   
1 一、现场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用
(一)公司治理   
现场检查主要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等有关文件;查阅历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和公告文件;访谈管理层、获取公司说明文件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公司内部 控制仍存在重大缺陷”  
3.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 确认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公司内部 控制仍存在重大缺陷”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 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 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1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2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主要手段:查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相关文件;查阅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访谈管理层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 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主要手段:查阅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的相 关支持文件如会议决议等;查阅投资者来访的记录资料;访谈管理层、获取公司说明文件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2
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于存在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东方通于 2024年 12月 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主要手段:查阅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关联方清单;查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审 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查阅公司用印审批流程;访谈管理层、获取公司说明文件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 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情形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3、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3、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3、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3、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 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主要手段: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文件;查阅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核查其履行情况;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实地走访查 看募集资金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访谈管理层、获取公司说明文件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 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 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4、募集资金 使用进度较慢”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主要手段:查阅公司定期报告;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行业研 究报告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主要手段:查阅公司定期报告;查阅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并核查 其履行情况;访谈管理层、获取公司说明文件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3、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主要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分红规划、相关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公司重大合 同、大额资金支付记录及相关凭证;访谈管理层、获取公司说明文件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3、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3、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 者风险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3、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3、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 关要求予以整改详见“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及说明”之“1.公司及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会 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2、 公司内 部控制仍存在重大缺陷”、“3、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会 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 案字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 方通立案调查。2025年8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永军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3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5年9月12日,公司、黄永军先生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 发行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东方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东方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东方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 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 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 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 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 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东方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年6月7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106,024,0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元。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 对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2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4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处以1,4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的 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齐红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6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9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案涉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黄永军采取10年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是否影响本报告中
“一、现场检查事项”之“(一)公司治理”之“2.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规则是否得 到有效执行”、“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一、现场检查事项”之“(三)信息披露”之“1. 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3.公司已披露 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一、现场检查事项”之“(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部分的结论,存在不确定 性。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请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1)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2)公司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确保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仍存在重大缺陷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东方通于2024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包括:(1)2024 年公司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 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调减2022年度营 业收入11,671.46万元。该会计差错调整导致公司2022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该事 项未被内部控制及时识别或纠正,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在防止和发现错报等异常事项方面存在 重大缺陷。(2)存在资金支出审批和后续管理方面的重大缺陷,与之相关的资金管理相关内 部控制运行失效。(3)东方通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通立案调查。该事项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在防止和发现舞弊等异常事 项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2025年1-6月,鉴于公司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及资金支出审批和后续管
理方面等内控不规范事项,公司内部控制仍存在重大缺陷。 本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务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 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 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请上市公司持续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保荐机构督促东方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财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 等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和整改工作,并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切实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 见的事项包括:(1)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通立案调查。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调查正在进行中。由于该立案调查 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及其对东方通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2) 东方通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初商誉余额22,739万元已于本期全额减值。由 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相关的事项第(1)项、第(3)项可能对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前 期损益及未来业绩预测实现情况等评估基础产生影响,我们无法对2024年度商誉减值情况 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北京泰策科 技有限公司两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2,226万元。我们执行了检查销售合同、验收报告、期 后回款情况等,由于无法实施函证、走访等审计程序,我们无法就上述款项相关的交易真实 性和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4)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天津滨海新 区猿来科技有限公司等余额6,509万元,另有本期预付后收回款项3,000万元。我们检查了 交易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由于无法实施走访等程序,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对该事项涉及款项的发生额及余额的合理性和可回收性做出判断;(5)截止报告期末,杭州 清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转债形式的对外投资余额13,422万元。对该等可转 债形式的对外投资由于我们无法实施走访被投资企业等程序,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对上述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做出判断,进而无法对该等投资的列报和减值迹象做出判断。 公司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仍存在其他应收款相关事项、杭州清响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可转债形式的对外投资等存疑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其他应收款事项 截至2024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由预付款项天津滨海新区猿来科技有限公司、福建 正集科技有限公司转入合计5,123.20万元,该等预付款项均已在2025年4月全部收回。保 荐机构未能联络到天津滨海新区猿来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正集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获取交 易涉及供应商的资金流向穿透情况,保荐机构无法对款项收回前该交易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 商业实质发表意见。截至2024年末,公司(含子公司泰策科技)员工大额借款涉及员工8 人,合计金额为1,386.57万元。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员工大额借款涉及员工8人,合 计金额为1,456.57万元。保荐机构未能获取员工借款的资金流向情况,员工亦未能提供合理 的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保荐机构无法对该借款的真实用途及合理性发表意见,相关款项亦 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 (2)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杭州清响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事项 2024年末、2025年6月末,公司对杭州清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分别为20,371.97万元、 20,188.57万元。2024年末杭州清响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涉及3家企业,合计投资余额 13,422.63万元。2025年6月末杭州清响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仍涉及3家企业,合计投 资余额13,422.63万元。 由于上述被投资的3家企业也未接受保荐机构的访谈,保荐机构未能获取被投资企业的 资金流水穿透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基于获取的资料及进行的核查,无法对上述资金的性质及 用途发表意见。 (3)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由于公司转为其他应收款的预付款项、员工借款、长期股权投资的杭州清响可转换为股 权的债权投资存在无法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保荐机构未能获取充足的客观资料,无法核查上 述交易的商业实质以及资金流向情况,因此保荐机构无法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发表意见。 因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上述事项是否影响本报告“一、现场检查事项”之“(四) 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之“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情形”、“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5.是否不存在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一、现场检查事项”之“(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之“2. 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一、现场检查事项”之“(八)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的结论,存在不确定性。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进展情况,并提请公 司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尽早消除不确定性因素对公司的影响。 4、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6号),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106,024,096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779,267.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2,169,220,724.07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提升 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和“TongJDK和工业物联 网中间件开发项目”的投资进度分别为0.80%、1.14%及0.55%,投资进度较慢。 本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进行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的管理,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严格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风险警示情况 (1)2025年4月14日,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2025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 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 自2025年9月15日起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三) 项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被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 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四) 项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针对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并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保 荐机构提请公司努力开展公司经营工作,提升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并严格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等规范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另外,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坚决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德平 王璐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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